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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化工冷却液一批

   日期:2016-11-03     浏览:6    
核心提示: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11-03,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成都化工冷却液一批,所属区域:四川-成都,所属行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11-03,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成都化工冷却液一批,所属区域:四川-成都,所属行业分类:能源化工,招标代理: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编号:AB201611030678,招标文件售价:50,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化工冷却液一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化工冷却液一批        

2.招标编号:AB201611030678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本次招标采购:化工冷却液一批,具体明细、采购要求及准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方准入条件》、《投标要求》附件。

3.2招标采购情况

3.2.1本次招标采购交货期:按委托方的要求执行。

3.2.2本次招标付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3.2.3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见《投标要求》;

3.2.4本次招标采购有品牌(相当于该品牌)要求的品种需投标人提供代理证明或经营范围涵盖此类品种;

3.2.5对于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试验、验证的品种,若新入围的投标人拟中标,在供货前需要试验、验证合格,否则,取消其拟中标资格,按排序依次选取其他投标人为拟中标人。

4.投标人资质及证明

投标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一般纳税人资格,能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首次供货单位需提供相关供货业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往经营过程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攀钢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现有合格供应商可不提供以上资格材料。

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购买

6.1投标人代表于即日起至201611100900分,登录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ansteel.cn),在线购买招标文件。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11100900分。投标人网上提交报价、商务及技术标同时,必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将需要提报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原件或盖红章复印件)电子版,传送到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标段。首次参标方须要先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

6.4逾期、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方:  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机构: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人:李慧

人:姜艳

    话:3381056

    话:0812-3381998

    真:

    真:0812-3391890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2192267425@qq.com

 

    址:http://bid.ansteel.c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沙湾支行

 

    号:51001885136051508776

 

 

 

 

附:标的需求一览表及投标要求

标的需求一览表:

序号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质量标准

数量

单位

1

冷却液

规格:553086#200L/

 

 

1

 

 

 

 

 

 

 

 

 

投标要求:报价类型:不含税价(税率为:17%增值税)。付款方式:汇票结算,货到验收合格按需方实际收货数量结算付款。交货期:开标后按需方要求到货。采购要求: 1、按标准及技术要求报价,报不含税含运费价格(税率为:17%增值税)。 2、质量标准:符合采购计划所列技术要求。提供斯凯孚密封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相关合格证明等。 3、技术要求:详见报价表中的技术标准。需提供斯凯孚密封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相关合格证等。4、交货地点、方式:鸿舰公司库房,双方人员当面验收。 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供方负责将货运输到鸿舰公司库房,一切运杂费由供方承担。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不回收且由供方提供。 7、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鸿舰公司实际到货数量为准。 8、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第1条: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在线使用12个月为验收周期。达不到要求退货。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供方按合同总额的10%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9、验收方式:以鸿舰公司实际到货质量、数量为准,运费由供方承但。 10、随机附件:随货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11、违约责任:如因工期影响需方生产,每超一天供方按合同金额的0.5%赔偿违约金给需方,赔偿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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