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 宁夏大坝电厂一、二、四期石灰石及石灰石粉采购项目(2020 年度)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0 万元,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项目资金企业自筹,已落实。 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4×330MW, 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大坝电厂一、二、四期机组烟气脱硫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一炉一塔脱硫装置,设计脱硫效率不小于95%; 石灰石及石灰石粉采购(2020 年度)、 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采购(2020 年度)两项目,合同分签分别结算,实施框架协议公开招标,税率13%,协议期一年,招标范围包括石灰石及石灰石粉的生产、供货、运输、装卸、包装费、检测费、各种保险费税金及使用技术指导等相关的全部费用。石灰石需储存时,由项目单位提供场地,中标人另行缴纳场地租赁费并签订合同。地点:宁夏青铜峡市。供货期:2020 年1 月初至12 月底,合同签订后20 日内按采购项目单位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石灰石华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数量17 万吨,颗粒度5-10(具体要求,详见主要技术参数);石灰石粉 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数量2 万吨; 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数量16 万吨,合计招标数量18 万吨,细度250 目及以上(详见主要技术参数)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宁夏大坝电厂一、二、四期石灰石及石灰石粉采购项目(2020 年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宁夏大坝电厂一、二、四期石灰石及石灰石粉采购项目(2020 年度))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 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方应具有2015 年9 月1 日至今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石灰石或石灰石粉的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复印件。
3.2.2 资质等级要求:无
3.2.3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无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材料原料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9 年11 月03 日 09 时00 分到2019 年11 月08 日 17 时00 分
招标文件费¥1500 元,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11 月25 日 10 时00 分
1. 招标条件
本 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35MW机组扩建工程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私有资金0万元;境外资金0万元,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规模:2.1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工业集中区;2.2 规模: 拟建高温高压生物质振动炉排锅炉,配1×35MW级高温高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2.3 建设工期:拟定于2020年3月开工,于2020年11月底投产;2.4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具体详见第二卷技术规范;2.5 交货地点: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场地指定位置车板交货;2.6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具备交货条件,2020年06月20日前全部交货完成。交货设备不得影响华能农安生物质发厂1×35MW机组扩建工程建设进度要求。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已落实。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35MW机组扩建工程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采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农安生物质发电厂1×35MW机组扩建工程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需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2) 投标产品允许代工生产,投标人必须具有投标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
3)投标产品如由投标人自行生产,则投标人须具有国家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投标产品如由代工生产,则汽包生产商、过热器生产商及受热面生产商均须具有国家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3.2.2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应提供至少三个130t/h及以上振动炉排锅炉的国内销售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含供货范围和签字盖章页)
3.2.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9年11月2日9:00起至2019年11月7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1500元/标段,售后不退。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费用发票采用电子发票形式开具,请投标人依据电子商务平台有关提示自行打印电子发票。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5日1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