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 03月12日
受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LW-22/7(LW-20/8)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文件投标。
本招标文件中所指的LW-22/7(LW-20/8)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 注 |
1 |
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 |
LW-22/7(LW-20/8) |
2台/套 |
包含电机(国家三级能效)、电控(压力变送器+PLC(西门子S7-200)+液晶触摸屏) |
2 |
运费 |
1台 |
运至业主指定位置(公司内) |
注:1、后冷、储气罐需方自备;其它详见“技术协议书”。
2、最高限价35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2. 投标人的资格标准:
2.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该是技术先进的,经过运行实践考验的,设备应保证在安全、经济条件下运行,供货商在报价书中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图纸、说明,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条件说明,供货和设计的界限,提供运行、安装、检修维护说明。
2.2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的法人或三证齐全的其他组织。
2.3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2.4具有所需设备设计、制造能力及质量控制措施,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2.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2.6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2.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投标方资质与能力要求
投标方必须满足如下能力与资质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方为独立法人,具有满足本项目LW-22/7(LW-20/8)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的制造能力,具有相关行业使用的业绩。
(2)有满足本设备制造的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应完全响应本采购招标书中的条款。如有偏离应得到招标人的书面认可。
(4)投标人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但必须在投标书中予以充分的阐明,以供招标方单位分析是否采纳。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为8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6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 —11:0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