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镇南镇同心村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工期及交货期要求:
1、高硫铝土矿焙烧脱硫系统采购:甲方土建基础验收交付乙方起,至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具备负荷试车条件:150天;
2、煤气站系统采购:甲方土建基础验收交付乙方起,至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具备负荷试车条件:180天;
3、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炉系统采购:甲方土建基础验收交付乙方起,至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具备负荷试车条件:180天;
4、高压辊终粉磨系统采购:甲方土建基础验收交付乙方起,至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具备负荷试车条件180天;
5、管式降膜蒸发器设备: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
二、本次招标标段情况
序号 |
招标文件编号 |
标段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费用(元) |
01 |
CPCEC/GC-ZB-01-2017-46-01 |
高硫铝土矿焙烧脱硫系统采购 |
1 |
套 |
招标范围:产能6200t原矿/d的高硫铝土矿焙烧脱硫系统(以下简称“焙烧脱硫系统”)一套,并保证所有设备和工艺的技术性能。包括但不限于: 焙烧脱硫系统所有设计文件的技术文件;焙烧脱硫系统所有设备及材料(以下统称“设备”);焙烧脱硫系统的全部基础以上(不含基础)和钢筋混凝土建筑以外(不含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焙烧脱硫系统的调试等。 投标人的工作范围为贵州务正道1000kt/a氧化铝项目高硫铝土矿焙烧脱硫系统的设计、成套设备制造与采购(工艺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仪表等)、钢结构、消防及安全设施、给排水、采暖通风、配电室、控制室、内部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考核运行、培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售后服务,直至达到甲方正常使用的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000 |
02 |
CPCEC/GC-ZB-01-2017-46-02 |
煤气站系统采购 |
2 |
台套 |
工作范围为贵州务正道1000kt/a氧化铝项目煤气站除上煤系统外(即从煤气炉给煤斗起至煤气管道出围栅栏外1米止)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整体方案设计、成套设备制造与采购(工艺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仪表等)、钢结构、消防及安全设施、给排水、采暖通风、配电室、控制室、内部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考核运行、培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售后服务,直至达产达标在内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工艺设备与系统(煤气炉主体、旋风分离器、余热回收系统(余热锅炉、空气预热器)、换热系统、收尘系统、加压系统、脱硫系统,排渣系统、鼓风系统、闭式冷却系统、制氮系统、界去内管网、自动化仪表、DCS控制系统等)提供、电力电气系统、土建、控制及仪表、给排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4000 |
3 |
CPCEC/GC-ZB-01-2017-46-03 |
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炉系统采购 |
1 |
套 |
工作范围为贵州务正道1000kt/a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炉系统的设计方案、成套设备制造与采购(工艺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仪表等)、钢结构、消防及安全设施、给排水、配电室、控制室、休息室、采暖通风、内部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考核运行、培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售后服务,直至达到业主正常使用的要求,并达产达标等在内的所有工作。工作范围至少涉及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设计方案、工艺设备、土建、电气、控制及仪表等,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系统、设备的设计,设备制造、运输及储存、安装、调试、试运行、消缺和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000 |
4 |
CPCEC/GC-ZB-01-2017-46-04 |
高压辊终粉磨系统采购 |
2 |
套 |
工作范围为贵州务正道1000kt/a氧化铝项目高压辊终粉磨系统的设计方案,成套设备、钢结构、消防及安全设施、给排水、采暖通风、配电室、控制室、内部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考核运行、培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所有工作。至少涉及如下内容:设计方案;工艺(物料流程)设备;工艺(热风流程);土建;电气;控制及仪表;给排水等。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系统、设备的设计,设备制造、运输及储存、安装、调试、试运行、消缺和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000 |
5 |
CPCEC/GC-ZB-01-2017-46-05 |
管式降膜蒸发器设备 |
2 |
台套 |
设备数量:2组6效管式降膜蒸发器,共用1效强制循环蒸发器; 工艺流程采用原液闪蒸+六效管式降膜蒸发+四级母液闪蒸;两组蒸发器只设一组强制循环蒸发器。蒸发水量: 每组蒸发器蒸水量不低于220t/h(不包含强制效)。工艺指标:1)蒸发汽水比:≤0.2t.汽/t.水。2)蒸发与排盐后的蒸发母液的苛性碱Na2Ok浓度为:250~255g/l;3)强制循环及排盐后溶液的Na2Ok浓度为:320g/l。 4)冷却水碱度最大增加值:1mg/l5)蒸发二次蒸汽冷凝液碱度:20mg/l; 排盐量(以无水Na2CO3表示):平均4.21t/h;最大:4.63t/h;设备可开动率≥95%。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000 |
注:(1)以上为参考参数和数量,具体参数、数量及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序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1. |
高硫铝土矿焙烧脱硫系统采购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招标范围内悬浮态焙烧炉设计、或制造或工程总承包能力。具有冶金行业或建材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制造焙烧炉设备能力的供应商。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三年内不存在两次较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一年内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无因投标人责任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 6、近三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7、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至少两年盈利。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加投标的,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母公司为同一人的,该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与其它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9、投标人五年内至少有一套产能在4500吨原矿/天及以上悬浮态焙烧炉系统的设计、或制造、或总承包业绩,并已成功运行(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包括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签字页等和用户使用证明(验收记录等))。供货设备应为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10、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完整担任过至少一个类似工程的管理业绩。 11、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有明确分工、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 |
2. |
煤气站系统采购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招标范围主要设备(循环流化床煤气炉)的制造,或总承包能力,具有化工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资质、或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是具有制造煤气发生炉设备能力的供应商。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三年内不存在两次较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一年内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无因投标人责任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 6、近三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7、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至少两年盈利。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加投标的,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母公司为同一人的,该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与其它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9、投标人五年内至少有一套产能在40000Nm?/h及以上循环流化床煤气炉设备的成套设备供货或总承包业绩,并已成功运行(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包括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签字页等和用户使用证明(验收记录等))。供货设备应为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10、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完整担任过至少一个类似工程的管理业绩。 11、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有明确分工、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 |
3. |
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炉系统采购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招标范围内主要设备(气态悬浮焙烧炉)设计、或制造或工程总承包能力。具有冶金行业或建材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是具有制造焙烧炉设备能力的供应商。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三年内不存在两次较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一年内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无因投标人责任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 6、近三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7、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至少两年盈利。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加投标的,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母公司为同一人的,该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与其它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9、投标人十年内至少有一套产能在1350吨/天及以上氢氧化铝气态悬浮焙烧炉系统的设计、或制造、或总承包业绩,并已成功运行(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包括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签字页等和用户使用证明(验收记录等))。供货设备应为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10、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完整担任过至少一个类似工程的管理业绩。 11、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有明确分工、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 |
4. |
高压辊终粉磨系统采购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招标范围主要设备(高压辊磨机)的设备设计、或制造或工程总承包能力,必须是具有制造高压辊磨机设备能力的供应商、或具有冶金行业或建材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三年内不存在两次较大安全事故,或在近一年内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无因投标人责任导致的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 6、近三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7、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至少两年盈利。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加投标的,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母公司为同一人的,该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得与其它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9、投标人五年内至少有一套产能在130t/h及以上的高压辊磨机设备制造或EPC总承包业绩,并已成功运行(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包括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签字页等和用户使用证明(验收记录等))。供货设备应为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10、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完整担任过至少一个类似工程的管理业绩。 11、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有明确分工、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 |
5. |
管式降膜蒸发器设备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小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设备的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5、投标人近三年内,所履行的合同没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处罚;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无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而被起诉并败诉的事件发生。 6、近三年内,无重大经济合同或其它对招标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处于被诉讼状态或败诉。 7、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至少两年盈利。 9、国产设备制造厂商能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10、投标人供货设备应为成熟的产品,近十年设计、制造过不小于150t/h(含150t/h)管式降膜蒸发器设备一个项目及成功运行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签字页、主要参数等)、业绩表(包括使用单位、安装投产时间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说明)、验收及运行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及购买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