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号炉SCR脱硝系统板式催化剂(最上一层)再生及处置项目
此次需再生催化剂的数量为:2号炉SCR旧催化剂体积为177.6m³,3号炉SCR旧催化剂体积为177.6m³, 4号炉SCR旧催化剂体积为161.5m³。可再生率约65%,2、3、4号炉SCR共需再生催化剂体积约为335.9m³(具体再生数量需投标方进行现场踏勘后自行确定,要求再生率不低于65%)。不可再生催化剂需进行无害化处置。再生及无害化处置均采用工厂再生和处置方式。催化剂再生总工期为40天,包括再生方案设计、催化剂再生(采用承包方工厂再生方式)、废旧催化剂无害化处理、再生前后催化剂贮存及保管、包装、运输(拆下催化剂装车由承包方负责)以及催化剂全尺寸检测并出具报告(由具有脱硝催化剂CMA或CNAS认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三年SCR管理服务+三年质量保证等。
承包方必须满足最新的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失活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参照《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990号)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54号)执行。失活催化剂运离发包方以后,若承包方未按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处置,其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
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废弃催化剂进行再生及工厂无害化处置。
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废弃催化剂进行清理、包装、装车和运输。
按国家相关要求对需处置的废弃催化剂办理审批、备案和跨地区外运相关的批文
具体情况以招标文件的记载为准。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催化剂(HW50)},并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效。
(4)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与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提供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2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财务及信誉要求:
(1)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
(2)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
(3)近三年未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行为;
2.3 投标人应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投标方须具备2台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脱硝催化剂再生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并提供与业绩对应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当地或者本省环保办理过)。所持业绩需是投标人和电厂直接签订,并在所承包的业绩中未发生过环保质量问题,未被环保部门通报处罚。
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3.1招标上述发布时间内,)文件发售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2日17:00。开标之前都可以下载标书。在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网站注册查看本招标公告并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见招标公告附件)
联系人:马工
电话:010-51957412-53310966
手机:17746587250.18701298819.
邮箱地址:1051008819@qq.com
相关附件:附件1.公告.docx
附件2.申请登记表.docx
在线qq:1051008819(添加备注: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