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地理位置
本项目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东北方向海域,由H8-1#、H9#、H15#、H17#四个场址组成,每个场址装机容量各200MW,总装机规模为800MW。
H8-1#场址离岸距离80km,场区水深9~18m,规划海域面积32km2,场址新建一座容量为20万千瓦的220kV海上升压站,以一回220kV海缆送出,接入到H9#、H15#共建的海上升压站。H9#场址离岸距离75km,场区水深7~15m,规划海域面积29km2;H15#场址离岸距离71km,场区水深7~15m,规划海域面积29km2;H9#、H15#场址共建一座40万千瓦的220kV海上升压站,与H8-1#场址所发电能合并后,以二回220kV海缆送至新建岸基集控中心。H17#场址离岸距离47km,场区水深0~15m,规划海域面积31km2,场址新建一座容量为20万千瓦的220kV海上升压站,以一回220kV海缆送至已建大丰H8-2#岸基集控中心。场内集电线路均采用35kV海缆。
2.1.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东北方向海域。
2.1.3交通运输条件
项目所在区域公路、铁路、水运运输网络发达,公路与水路运输尤为发达,对外交通十分方便。
陆上交通运输条件
公路方面,大丰位于沿海高速公路的中间部位,此公路连接沿海大多数的城市,北上可直接到达青岛、大连等北方城市,南下可到达广州、福州等南方城市,并通过204国道、15国道、228国道及盐宁高速等公路与内陆的主要城市相通,以上公路均与大丰港港口内部高等级道路相连,可直接到达大丰港码头。同时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即大丰港高速公路,起自大丰港附近,向西与临海高等级公路、226省道交叉,经大丰市区北止于盐徐高速公路盐城东枢纽,进一步加强大丰港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联系,提升大丰港集疏运条件。连接大丰港的沿海高速公路和S332(盐淮线)道路与沿途桥梁的设计等级均为二级公路的标准,公路桥梁荷载设计标准为汽-20级,挂-100。
铁路方面,距离本工程最近的火车站为大丰火车站,是新近建成的新长铁路中的一个站点,属客货两用的综合性火车站;距工程区最近的大型货运站为盐城市火车站。其北上可接陇海线,南下可接沪宁线和沪杭线、浙赣线,铁路交通条件优越。
(2)航运及港口条件
本工程所在的大丰海域大型港口设施数量较少,大部分为中小型的渔业类码头或者临时避风用船闸等设施,具有较大规模条件的综合性港口设施主要为东灶港、大丰港、洋口港等。上述港口设施大部分已经按照规模建设完成,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营工作,其中大丰港和洋口港主要以能源化工类产业为主,东灶港主要服务海门地区的对外经济产业,以大件和散货物资装卸业务为主。
内河航运方面,内河交通运输在大丰市境内物资转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大丰市境内共有航道42条,其中干线航道3条,总计63km。
海路运输方面,大丰港主要的进出港航道为西洋深槽水道,可满足2万t级船舶全天候进出港口;洋口港现阶段主要开发形成的长沙作业区以西太阳沙人工岛为陆域设施,进出的主航道以烂沙洋南、北水道为主要进出港航道,通航等级为10万t级;东灶港属于大吕四港的西北部港区,通航水道主要是吕四港各港区共用的小庙洪水道,可满足10万t级船舶全天候进出港口。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范围为项目所需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及附属设备和配套服务,采购总容量为800MW。本项目拟采用8.5MW≥单机容量≥6MW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接受混排,混排机型数量最多不超过两种),除上述机型以外可接受至多一台大容量(单机容量12MW及以上)试验机型;总装机容量允许上浮小于1台投标机型(最小投标机型)容量。
2.3交货要求
买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卖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1)交货计划:本项目H17#场址所需风机及塔筒设备计划2023年10月完成供货,H8-1#、H9#、H15#场址所需风机及塔筒设备计划2024年5月完成供货。
(2)交货地点及方式:机位船板交货或买方指定的风电场施工海域附近码头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码头或机位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买方从卖方的车板或船板上将货物卸到指定码头或机位。具体每批次交货时间及地点以买方通知为准,卖方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2.4其他要求和说明
2.4.1投标人自行编制方案并报价。整个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风机布置方案(风机布置方案应充分考虑本项目边界条件)、风机及塔筒配置及费用、风机运输方案及费用、塔筒运输方案、风机基础载荷优化设计及形式、保证发电量计算、运维方案及费用等。该方案单独编制成册,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2投标机型至少具有设计认证,投标人需承诺在相应投标机型首批机组并网前提供其它相关认证及测试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型式认证、并网性能测试报告等)。
2.4.3投标人需承诺在风电机组供货前提供投标机型机组电磁暂态封装模型及相关资料,电磁暂态封装模型、相关资料及接口形式应满足国家电网要求,并通过国家电网或其认可单位审核。
2.4.4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方交货,运输工具应充分考虑道路和设备的适用性。投标人应对货物的运输线路进行详细的踏勘,并对进入风电场前所经航道、桥梁、隧道、弯道等对货物运输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如需加固桥梁、增加转弯半径等措施,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费用。
2.4.5投标人应提前编制风电机组设备运输方案,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获批后的风电机组设备运输方案的实施工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运输方案的审批不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运输安全、费用承担、交货期限等责任与义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电机组制造商。
2)业绩要求:2018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单机容量6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的累计合同业绩容量不少于1000MW(须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须体现容量)。
3)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19、2020、2021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2)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塔筒制造进行专业分包,其分包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若投标人未分包,则投标人也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钢结构制造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D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近五年(2018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50台套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或具有单机6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材料须体现单机容量)。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19、2020、2021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4)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 2023年6月16 日 9 时整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17 时整(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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