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1400国核压水堆示范工程项目业主为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2月成立,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控股、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参股组建。
鉴于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已与国核联队就承担CAP1400国核压水堆示范1、2号机组签订EPC总承包合同,CAP1400国核压水堆示范1、2号机组设备采购工作由国核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作为CAP1400国核压水堆示范1、2号机组MY51单元式电加热器、电散热器、电加热盘管及MY59辐射式电加热器及MY59辐射式电加热器
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已具备招标条件。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进行本次招标工作。
1. 项目简介
(1)招标项目名称
国核压水堆示范工程1、2号机组MY51单元式电加热器、电散热器、电加热盘管及MY59辐射式电加热器采购项目。
(2)招标项目概况
? 国核示范1、2号机组
CAP1400国核压水堆示范工程项目1、2号机组的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威海荣城市宁津镇,计划建造两台CAP1400压水堆核电机组。一号机组计划于2016年10月31日浇灌第一罐混凝土(FCD),二号机组与一号机组FCD时间间隔12个月。
2. 招标范围
CAP1400国核压水堆示范1、2号机组
设备描述:
MY51单元式电加热器、电散热器、电加热盘管 数量:53台/机组
MY59辐射式电加热器 数量:29台/机组
注:具体技术规格、数量等以本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为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见技术图纸。
3. 投标人资格
合格的投标人应是满足资质要求的国内生产企业。国内生产企业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和生产经验。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
(2)投标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标人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含国税、地税)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以及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3)投标人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形。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投标人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中不得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投标人不得有严重违约的行为。
(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6)不接受人民币以外的报价。
(7)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制造商持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10)投标人须具有百万千瓦及以上发电厂技术主厂房的同类设备的供货经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2日~2016年11月7日(国定假日、公休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