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2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制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1.2.3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设备供货、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调试管理、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1.2.4具有完善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质量认证证书。
1.2.5投标脱硫装置要满足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最低的性能和质量的技术要求,必须提供投标脱硫装置的性能保证值和/或带星号(“☆”)的技术参数(若有)的技术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鉴定报告和/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达到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环保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1.2.6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在业内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以及较强的综合实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1.2.7投标人的分包商(若有)必须与其分包相适应的营业范围和资质如下:
1.2.7.1 依法注册存续期内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本项目相适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要求的资质。
1.2.7.2具有完善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质量认证证书。
1.2.7.3曾经承担过两台300MW机组及以上烟气脱硫装置或与本招标工程的烟气处理量相同/相近工程的分包工作。
1.2.7.4分包商不允许再分包或转让他人,需要再分包或转让的项目需在投标阶段声明并经买方批准。
1.2.7.5 分包商应具有良好的财力、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和/或分包商在近三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必须不在被禁止投标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相同或相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和/或合作方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
1.2.12 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7机组脱硫装置深度减排改造项目 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投标人须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投标人须至少拥有2台国内6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脱硫设施深度减排改造EPC总承包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与本次招标标的相似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必须包含合同封面、供货/改造范围或技术协议、工期/交货期、合同签字页、签定时间,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
注:对上表未列明但国家对标的物设定了资质或许可证的(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消防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生产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投标人必须提供对应标的物的资质证或许可证,才有资格参加该标的物的投标。
1.2.1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4 本招标书适用于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机组(600MW)脱硫装置深度减排改造EPC总承包工程,包括原有脱硫系统和设备改造(含利旧设备的检修、备件更换)、GGH拆除、新增公用系统等所涉及的设计、供货、建筑、安装、调试、试验、监测、竣工、试运行、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FGD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消缺、技术和售后服务、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等全部工作的技术要求及工作范围,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以及#7脱硫系统的文明生产标准化治整工作【#7脱硫岛区域,含原厂房治整,出入口烟道及附属管道、阀门等设施的保温修复和化妆板全部更换,楼梯、栏杆的修复和防腐】。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09:00整到 2016年11月07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