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闽侯房建招201611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综合服务场所提升改造项目 已由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以 候发改审批【2015】141号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设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 闽侯县南通镇 ;
2.2 工程建设规模: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703492元,K= 6 %,发包价为661904元;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综合服务场所提升改造项目,南通镇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及园林等,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703492元 ;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65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无;
2.6 标段划分: 无 ;
2.7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叁 级(含叁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园林绿化工程按其有关规定)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施函[2013]124号文,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已办理完延续注册。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无 。
3.6 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的企业法人或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属于《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中从业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属于《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中从业限制的当事人;投标人正受禁止投标或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形。
3.7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8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9 本招标项目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 采用 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 侯建综[2014]15号文 。
4.2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年11月7日9 时00分至 2016 年11月11日17时 00分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