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扎赉诺尔区灵泉镇人民政府拟建的扎赉诺尔区灵泉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场区平整工程),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建设规模:平整场地面积31850平方米。其中,满达路与通湖路交叉处及猛犸象东侧面积为17950平方米;解放路与通湖路交叉十字路口四周面积为13900平方米。
2. 工程地点: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灵泉镇。
3. 计划工期:总工期20日历天。
4.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拨款,资金已落实。(总投资约75万元)
6.招标控制价:733,151.00元。
7.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
8. 标段划分:本项目施工设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注册资本金满足投资要求的施工企业。其中,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建造师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开标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三证或“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安全员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以上人员均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本年或上一年度为准,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企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工【2016】138号文件《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区外企业需提供建筑企业入区承揽业务的证明。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1月24日09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