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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招标编号:ZY-ZFCG-SZ-2016-173(3、4)1.招标条件内蒙古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

  招标编号:ZY-ZFCG-SZ-2016-173(3、4)

1.招标条件
内蒙古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由国家能源局批复,道路工程项目业主为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包头市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示范基地2016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道路工程建设。
2.2合同段划分:本次招标施工监理共划分为2个标段,标段划分情况见下表:
监理标段名称
道路名称
长度(m)
ZY-ZFCG-SZ-2016-173-3
石拐部分进地块道路
约16370
ZY-ZFCG-SZ-2016-173-4
土右部分进地块道路
约13439
2.3 施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25日
形象进度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砂石路面铺设,具备验收条件。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05月01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过去五年内(2011年10月1日至今,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成功地完成类似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不少于1项并通过验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2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3.3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或包头市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标段指项目经理,施工监理标段指总监理工程师)近十年内(对于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投标单位,针对投标单位查询开始日期可以是公司成立日期,但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查询期限必须满足十年,可分别进行查询)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人:李工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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