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激光物证发现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供证明);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激光物证发现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161106-152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CZB20161409)
3、预算编号:05-16-607250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1台激光物证发现仪、2台手持式激光发现仪及1台无管通风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7、采购预算金额:650000(国库资金:650000;自筹资金:0)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6-11-28 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