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站前工程YXZQ-2、4、7标段自购物资联合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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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站前工程YXZQ-2、4、7标段自购物资联合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5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1.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项目为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发改基础〔2015〕2580号)批准建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为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发改基础〔2015〕258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YXZQ-2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YXZQ-4标段项目经理部、中铁上海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西铁路陕西段YXZQ-7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所需自购物资钢材、型钢、水泥、减水剂、粉煤灰、矿粉、钢绞线、锚具、土工格栅、速凝剂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 项目概况
1) YXZQ-2标段项目概况本标段为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站前工程YXZQ-2标,正线线路全长27.095km,其中:站场及区间路基4段4.097km;桥梁3.5座22.998km。工期:2016年8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共47个月。
(2)YXZQ-4标段项目概况:本标段为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YXZQ-4标段起讫里程为DK77+484.87~DK110+217,全长30.64km。施工内容为:桥梁总长4894.8m;隧道11019.62m/5座;路基14727.57m/9段;
(3)YXZQ-7标段项目概况:本标段为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站前工程YXZQ-7标段,里程范围:礼泉(含)至茂陵增二线及茂陵西端货车疏解线共计31.76正线公里。改建车站为:茂陵站、南市站、礼泉站。
3.1钢筋投标人资格条件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1.2生产供应能力:生产厂需具备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厂家必须是原铁道部65家钢材生产厂合格供应商名录(详见附表2 )我的钢铁网推荐46家建筑用钢推荐名录(2015年版)内(详见附表3 )。代理商须取得合格供应生产厂推荐名录内的合法有效授权书。
3.1.3财务能力:钢筋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5亿元人民币,钢筋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4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厂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近两年由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
3.1.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1.6其他: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得在同一包件中投标;允许代理商代理多个钢厂进行投标,投标人需具备跨地域的供应和资源调配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3.1.7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1.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型钢投标人资格条件
3.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2生产供应能力:生产厂需具备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代理商须取得合格供应商推荐名录内钢厂的合法有效授权书。
3.2.3财务能力:型钢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型钢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4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厂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近两年由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
3.2.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2.6其他: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得在同一包件中投标;允许代理商代理多个钢厂进行投标,投标人需具备跨地域的供应和资源调配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3.2.7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2.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水泥投标人资格条件
3.3.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3.2生产能力:生产厂具备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旋窑生产线,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具备低碱水泥(含碱量≤0.60%)生产能力(且连续生产3年以上)。但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生产商;
3.3.3财务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厂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近两年(2014、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近2年平均年综合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4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铁建设【2010】255号)文件规定,具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3.3.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3.6其它要求: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生产厂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3.3.7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3.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钢绞线投标人资格条件
3.4.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4.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低松驰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及以上,且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
3.4.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已获得持续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3.4.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4.7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4.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锚具投标人资格条件
3.5.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5.2生产能力:锚具年产量在400万孔及以上。
3.5.3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5.4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厂已获得持续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原“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认证证书。生产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检测报告。
3.5.5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5.6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减水剂投标人资质条件
3.6.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6.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6.3生产能力要求: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投标人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6.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投标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铁建设【2010】255号)规定,具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具有有效的CRCC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3.6.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6.6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6.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粉煤灰投标人资质条件
3.7.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7.2生产厂能生产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及《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TB10424-2010)等最新标准要求的高性能混凝土用粉煤灰;并提供近两年由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无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及不良反映。生产厂确保Ⅰ、Ⅱ级粉煤灰月储备、剩余供应能力在2万吨以上。代理商投标物资必须是电厂原厂生产的粉煤灰。
3.7.3财务能力:生产厂和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4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厂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近两年由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
3.7.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7.6要求: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且生产厂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3.7.7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7.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矿粉投标人资质条件
3.8.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8.2生产厂年产量达5万吨及以上,且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
3.8.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和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8.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和代理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厂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3.8.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8.6其他要求: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且生产厂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3.8.7投标人没有行贿记录;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8.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土工材料投标人资质条件
3.9.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9.2生产厂年产量达200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
3.9.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9.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厂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3.9.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9.6投标人没有行贿记录;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9.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速凝剂投标人资质条件
3.10.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10.2生产厂年产量达1万吨及以上,且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
3.10.3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0.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厂具有近两年内由国家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3.10.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14-2016年,其中一年即可)具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家其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10.6投标人没有行贿记录;不接受在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生产厂或代理商;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生产厂或代理商。同时,要求提供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10.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0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4:30时至18:00时,电子版请自备存储设备或提供电子邮箱
4.3招标文件售价见招标公告附表4,售后不退。
4.4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09时00分至10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5年12月9日10时30分。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递交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详见招标文件)
5.1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同时发售(但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6.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10时30分,开标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详见招标文件)
7.  投标保证金
本次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钢筋20万元/包件,水泥20万元/包件,其它材料10万元/包件。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须与投标文件一起在开标前递交,并同唱标函装在同一个密封袋里,供唱标时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需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本网站为经营性收费网站,网址:www.dlztb.com)注册、缴纳平台使用费后,查看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已注册的直接登录查看详细招标公告、报名表格等)
联系人:谈 工
手机:1 8 2 1 9 8 9 6 7 0 5
电话:010-51957458
邮箱:3 4 8 9 4 3 8 1 7 6 @qq.com
微信:likaidewenhou1     (添加备注: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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