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1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水泥为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枢纽工程施工需用水泥,约75万吨。其采购情况详见下列水泥需求一览表。
水泥需求一览表
序号 规格 供货终止日期 估计数量(万吨) 交货地点距成都的公路里程(km)
标段一 枢纽工程普硅水泥 2024年12月31日 60 420
标段二 枢纽工程低热水泥 2024年12月31日 10 420
注:(1). 标段一中标候选人由“主供”、“辅供”和“备供”组成。其中,其中“主供”供应量不低于60%、“辅供”供应量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备供”供应量不高于10%。
标段二中标候选人由“主供”和“辅供”组成。其中,“主供”不低于60%不高于80%、“辅供”不低于20%不高于40%。
(2).上表“估计数量”为估算量,作为计算招标代理费的依据,具体采购量及供应时间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3). 交货地点
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绰斯甲大桥右岸上游物资综合仓库(据此综合仓库15km范围内交货均视为交货地点)
1.2本次采购招标段电站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简介如下:
1)双江口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与金川县交界处,装机容量2000MW,坝址距马尔康县、金川县的公路距离均约40km,至成都的公路距离约420km,有国道G317线、省道S211线通达。
以上运距及线路等仅为参考,工程工地实际公路里程及运输路线请投标人自行考察。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生产厂家或唯一指定的代理商。投标人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
(2)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全面履行合同。标段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应具备新型干法旋窑生产线且年产普通水泥100万吨及以上产能;标段二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应具备年产低热水泥50万吨及以上产能。
(3)投标产品在近3年(2013年-2015年)具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4)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或唯一指定的代理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后无因中标人的原因放弃中标,或未能(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或其他业务中应无因投标人责任引起的合同中止、终止、纠纷、仲裁和诉讼等记录,投标人近三年如有以上不良记录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人财务状况:
1)近1年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盈利能力;
2)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3)须提供经过由国家税务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近1年完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并据此填报的“财务状况表”。
1.3.2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3.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1)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有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3)因投标人违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终止、纠纷、仲裁和诉讼的记录。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近3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后因中标人的原因放弃中标,或未能(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在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7)投标人为联营(合)体投标。
(8)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
1.3.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废标处理。
1.4投标人应独立参加投标,本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任一单位不得以其他人名义投标。
1.5本次招标共分二个标段,投标人可以投报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
1.6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7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16日起-2016年11月26日内出售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