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12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全厂检修起吊装置 1、投标人必须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上一年末的总资产须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须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必须有投标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投标方必须至少已有用户签署两个6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电厂工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的物(其中桥式起重机主钩额定起重量≥50T,副钩额定起重量≥10T)并成功商业运行两年及以上的运行业绩证明,业绩证明包含项目信息、供货范围及技术规格、时间、用户答字、联系方式、技术协议的主要参数相关部分的等合同信息。投标方必须提供双梁悬挂式起重机及桥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报告。
注:对上表未列明但国家对标的物设定了资质或许可证的(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消防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生产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投标人必须提供对应标的物的资质证或许可证,才有资格参加该标的物的投标。
1.2.1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以下简称标的物),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培训、工厂检验、调试以及安装和试运行的指导等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09:00整到 2016年11月29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