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东厂、西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委托,现对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东厂、西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满足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项目法人):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
三、招标内容: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东厂、西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招标,具体如下: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标书售价(元) 招标内容
CHDTDZ010/16-ZB-0101 东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 3500 详见招标文件
CHDTDZ010/16-ZB-0102 西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 3000 详见招标文件
四、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东厂、西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
2、工程总规模:3 ×25MW(东厂)、2×200MW(西厂)供热机组。
3、本期规模:3 ×25MW(东厂)、2×200MW(西厂)供热机组。
4、建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5、投资方及投资比例:由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两部分构成。
五、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在技术、商务、财务和组织等方面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东厂、西厂煤场环保综合治理工程(EPC)标段: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或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甲级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行业)资格,并提供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证明
5、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6、投标人应无不良供货劣迹,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
8、投标人近五年具备两个及以上单跨不小于100m的钢结构工程业绩,并提供相应合同文件或证明材料(母公司可提供其控股子公司业绩,但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的业绩,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9、投标人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事件,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近五年内未出现过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10、投标人不允许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0万元。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开标日前3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招标人不接受近三年出现过亏损的投标人。
12、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证书,并具有不少于2项单跨跨度100米及以上的大跨度钢结构工程设计业绩。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一旦发现虚假文件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2.公告时间:2016年11月22至11月28日。
3.购买标书时间:2016年11月22至11月28日17时整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