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鄂尔多斯市昊华红庆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鄂尔多斯市昊华红庆梁矿业有限公司采煤机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物资名称 单位 数量 技术要求或标准 交货期 备注
采煤机 台 2 见商品需求及技术、服务要求 2017.8.15 功率大于2240kW
采煤机 台 1 见商品需求及技术、服务要求 2019.3.15 功率大于2240kW
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3.交货期:自报最短交货期
4.交货地点:按合同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或生产规模,具有该产品生产或经营的相关证件。为一般纳税人。 2.2如果投标方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中部分部件不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该部分部件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部件的正式授权。 2.3投标方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须提供投标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其中最近三年的年营业额不得低于本次投标金额的五倍。 2.4投标方须提供投标产品或同等级以上产品在最近三年(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的销售业绩清单(其中,投标设备同类型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业绩不少于10台)。附有用户证明(包括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投标文件应有用户提供的与本次投标相同或同等级以上产品的成功运行的证明。 2.5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业绩。 2.6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7投标设备成熟、可靠、运行良好,在安装、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2.8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重组、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投标方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不接受银行存款证明)。 2.9投标产品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和防爆合格证。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报名时间:2017-03-01 至2017-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