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诏安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诏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诏发改[2011]71号文、诏发改[2011]131号文、诏发改[2014]91号 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诏安县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招标人为诏安县人民法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江滨新区集中办公区。
2.2 建设规模:诏安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本次招标投资额暂定为100万元。
2.3 招标范围和设计施工内容:
2.3.1 招标范围: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施工、 竣工图编制、 后续服务等。
2.3.2 设计施工内容:诏安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配电工程。
2.4 工期要求:
2.4.1 方案设计: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历天内提交经当地 电力主管部门 审批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
2.4.2 施工图设计: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报送当地 电力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后10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式稿)及完整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
2.4.3 施工工期:自招标人下达开工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具备通电条件交付使用。
注:上述工期为暂定工期,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期的权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根据工程现场实际需求交叉或同步地进行设计及施工工作的,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2.5 质量要求:
2.5.1 设计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有关规范,且能通过 当地 电力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 ;
2.5.2 施工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能通过当地 电力主管部门 等相关部门的专业验收 及送电交付使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 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 同时具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电力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
3.2 投标人具有能源(或电力)行业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承装、承修、承试三级(含)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
3.3 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4 投标人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5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 机电或电气或电力相关专业 中级及以上职称 且为本单位员工。
3.6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 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注册建造师),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如为联合体投标,则施工项目负责人为联合体主办方派出。
注:临时注册建造师须符合“闽建筑〔2013〕41号”、“闽建筑函〔2014〕6号”文的相关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3.7 投标人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8 省外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主办方)已按闽建办筑〔2016〕8号文件要求实行了信息登记(提供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的企业登记信息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登记信息、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登记信息的截图等证明材料)。
3.9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只允许由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单位必须明确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主办方,联合体成员家数应不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应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和一份授权书(证明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所有联合体成员为实施合同项目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另外的联合体参投同一个项目,否则,将取消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3.10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 (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双方) 法定代表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无行贿犯罪记录。
3.1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5日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