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电厂(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电厂石膏清运销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1.项目名称:
1.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电厂石膏清运销售项目
1.2项目概况:华能汕头电厂厂址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澳头村,电厂三台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200MW(其中一期2×300MW;二期1×600MW)。采用石灰石湿式脱硫系统,石膏库容量5000吨。
华能汕头电厂石膏主要用于水泥生产的添加剂,小部分用于陶瓷模具的制作。
2.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
1、2号机组(2×300MW);3号机组(600MW)石膏清运销售
2.2服务期
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是能够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权力。
4.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必须有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的石膏销售、使用或综合利用等内容;
4.3具有销售、利用石膏的运作业绩3年以上的业绩;
4.4必须是具备堆场、储存石膏能力达到2000吨及以上的单位。
4.5投标人在近3年内必须不曾在华能系统承包的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被逐或因承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被列入黑名单;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投标人在过去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维护)中,没有出现投标人负主要责任的技术、质量、商务等纠纷;投标人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4.6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具有良好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报表(近三年经营利润处于盈利状态)。
4.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9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不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中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参加投标(如涉嫌业绩造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5.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03月11日9:00起至2017年03月24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