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招标公告
编号:HNZB2017-03-03030
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请查看公告并按要求参与本项目招标。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1.项目名称:
1.1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招标项目
1.2项目概况: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海门镇洪洞村,总设计装机容量6×1000MW,一期工程为2×1036 MW(2台机组)。
2.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
华能汕头海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体见招标规范书。。
2.2工期
本合同工期,每台机组验收工作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完成,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计划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是能够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4.1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权力。
4.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整。
4.3投标人需具备相关经营范围的检测机构,设立符合CNAS或CMA认证环境检测实验室
4.4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4.5设立环境检测实验室并通过CNAS或CMA认证;具有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满足项目监测试验设备。项目所需的检测因子取得CNAS或CMA认证,符合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环保局要求。
4.6配备满足2台机组同时检测环保数据人员。具备化学或环境监测或质量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2人,提供职称资格证书。
4.7近3年具有至少2个同类项目业绩。
4.8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能提供快捷的监测服务响应。
4.9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11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不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中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参加投标(如涉嫌业绩造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5.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03月10日9:00起至2017年03月24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