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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配送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2017GC026FW
1.招标条件现将原公告
民爆物品配送服务项目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赤政办字[2016]171号文件批准,招标人为赤峰市工程爆破协会,运费支付资金来源自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对民爆物品配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民爆物品配送服务招标
2.2 运费支付资金来源:由终端用户支付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格: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1.2具有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第36号)要求,经核准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具备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
3.2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3.2.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3 履约能力要求:
3.3.1 拥有完全属于自有资产(即车辆登记人为承运商)的不少于80台以上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WJ9073-2012)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全市客户最快时间(最迟8小时)运抵目的地的运输能力。(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
3.3.2具备建设全市民爆物品监管中心,并能够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民爆物品配送网络的能力。企业监管中心网络监控系统必须与公-安机关并机联网、无缝对接。
3.3.3赤峰市各旗县区均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并按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且储存量不低于30吨的标准化大型民爆物品储存库房。(须提供库房自有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3.3.4企业必须具有封闭式停车场。(需提供自有相关材料)
3.3.5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3.4 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须在近年内三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现象。(须提供相关承诺);
3.4.2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或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工程建设领域无行贿受行为证明材料。
3.5 其他要求:
3.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3.5.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资格审核及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6日,每日上午9 时至 11 时30分,下午15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