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京热电厂新建燃气热电机组工程四辅
第三批次设备(厂招)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17-04-07016
华能北京热电厂新建燃气热电机组工程不锈钢管材及管件公开招标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受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拟对其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厂址位于北京市东南朝阳区王四营乡境内。
电厂一期工程安装有4×830t/h燃煤和2×167MW+2×220MW蒸汽轮发电机组,一期4台机组已于1999年全部投产发电;电厂于2003年完成了后置机改造工程,使全厂最大发电能力达到845MW,供热能力为1300MW。2004年完成了燃油尖峰热水炉改天然气工程,共建设4台116.3MW燃气热水炉。2011年底,二期工程1套“二拖一”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投产,二期工程安装2台M701F4型燃机组成的燃气轮发电机组+2台余热+1台蒸汽轮发电供热机组。
本期工程新建一套“二拖一” 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每套联合循环机组包括两台F级的燃气轮机、两台燃气轮机发电机、两台余热、一台蒸汽轮机和一台蒸汽轮机发电机机组,蒸汽轮机高中压缸与低压缸之间采用SSS离合器连接,通过SSS离合器可使汽轮机实现纯凝、抽凝、背压工况自由切换。
交流动力及控制电源电压为380/220V(三相四线制),直流动力电源电压为220V,直流控制电源电压为220V。设备照明电压380/220V,50Hz。设备内部照明或设备本身的局部照明由设备成套厂家通过降压隔离变自行取得电源。资格预审申请人如需其它等级电压,由资格预审申请人自行解决。
1.2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3 招标范围:见公告附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通用条款
合格的投标人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证具有设计、制造招标设备能力的制造厂商或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指定标段),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设备制造商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招标设备颁发(出具)的有效的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证书(文件);
2.1.3设备制造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应能从相关网站查询,否则视为无效);
2.1.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资格预审投标人;
(3)近三年在华能系统内无有关文件确认的不良记录;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2.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的投标。
2.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1.9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且代理的设备制造厂商资格满足专项条件要求;同一个品牌的设备只能有一家单位(制造厂家或销售代理商)递交投标文件,如果设备制造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厂家的投标文件;如果两家及以上销售代理商同时递交投标文件,且两家或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否决全部投标
2.2专项条款(详见公告附件)
注:请投标人特别注意,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否决其投标,被否决投标的,不能参加详细评审及第二阶段(价格)投标和开标。
联系人: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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