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
资金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有限公司2×660MW机组新建工程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辆采购招标公告(二次)
一、招标条件
本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2×660MW机组新建工程消防车辆采购,已经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兵发改能源[2014]307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及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
5吨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一辆;
招标范围包括各标包采购设备的供货、运输及附属设备和相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大南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应是具备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企业,必须是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和提供所招标物资设备及服务的专业制造商,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3.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加工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能力、业绩经验、质量控制、经营管理、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且具有行业规定完成本标段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无质监局发布的不合格产品通报;
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事件;
6.投标人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
7.投标人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9.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规定的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满足《招标公告附表》中设备业绩及其他要求,见下表:
招标公告附表:
设备名称 业绩要求
5吨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一辆 投标人所投标产品至少须具有近三年内在中国境内一级消防站投运业绩不少于4个。
通用条件:1.运行业绩必须是用户提供的有效业绩证明。
2.上述业绩均为国内业绩,除非有特殊说明。
四、资格后审
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方式为:资格后审。
五、投标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8日18时30分。
未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