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
2.1.1 项目内容:
本标段共5个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计资产 (万元) |
1 |
新疆化工公司原领导人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1,784,599.82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1.2.审计内容
2.1.2.1 以上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办、国办颁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神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神华审〔2015〕342号)的要求实施。
2.1.2.1.1投标人应根据煤化工行业的特点,制订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1.2.1.2 每项审计项目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审计子企业户数不低于50%。
2.1.2.1.3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被审计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被审计人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2.1.2.2 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理鉴定被审计人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
2.2计划总服务期:2017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具体时间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具有投标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审计资格;
3.2 在中注协官网公示的2014~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投标人没有被处罚和惩戒的记录;
3.3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 2014~2016年期间,投标人未承担所投标段中涉及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或者对其所属子分公司参审资产总额不超过全企业20%;
3.5 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0人(以中注协《2016年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上,且2014~2016年平均的人均业务收入(中注协发布的各年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中“人均业务收入”值的算术平均值)在30万元以上;
3.6 具有煤化工行业以及大型央企经济责任审计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2~2016年从事央企和国资委委托项目的合同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3.7此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