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申请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1.2 申请人是采购产品的生产商或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经销商;应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需包含NaOH溶液和NaClO2溶液;如是生产制造商,还需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申请人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至少具有3项本类产品的供货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需提供合同业绩复印件或扫描件;
2.1.4申请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需提供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1.5 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6同一标包的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
2.1.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从2017年8月10日9:00起至2017年8月15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