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公路水土保持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公告
项目编
1. 招标条件
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至满洲里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6﹞1978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至满洲里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17﹞342号)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海拉尔至满洲里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7﹞627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绥满高速海拉尔至满洲里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上级补助及银行贷款。招标人为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对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绥芬河至满洲里国家高速公路海拉尔至满洲里段公路起点顺接牙海高速海拉尔北互通处,终于满洲里新公路口岸,主线总长188.680公里,其中新建段长21.389公里,改建段长167.291公里。主要控制点为海拉尔北互通、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西乌珠尔苏木、扎赉诺尔,满洲里新公路口岸。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的,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改建段路基宽度整体式断面采用24米,分离式路基采用单幅12米,新建段采用整体式26米。荷载等级利用桥涵采用原技术标准,新建桥涵采用公路-I级。
国道301线恢复工程起自海拉尔东互通,止于满洲里东,路线全长226.399公里,其中新建132.157公里,改建61.357公里,利用32.885公里,分段采用一级、二级、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嵯岗连接线25.626公里,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公里/h,路基宽度8.5米。
全线大、中桥(含互通主线桥)16座、上跨式动物天桥1座、天桥29座、分离式立交4座,全线设互通式立交8处、U弯2处、观景台2处、停车区1处、服务区3处,收费站6 处,主线设3处养护工区(扎赉诺尔养护工区只招房建、机电、房建区绿化工程,不招土建及所涉及绿化工程),辅道设2处养护道班。
2.2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且本项目成功通过水保专项验收之日止。本工程计划交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3 标段划分、招标范围:
2.3.1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招标划分为1个(HMJL)标段,招标范围包括: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组织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2.3.2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划分为1个(HMJC)标段,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并定期提交监测分析报告;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为本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进行本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项目水土保持文件咨询(包括水土保持设计文件、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水土保持文件);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水土保持评价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2.3.3本次招标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允许中2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监理(HMJL)标段的投标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同时近五年内(2012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任务。
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监测(HMJC)标段的投标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同时近五年内(2012年8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测任务。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已在本项目直接或间接承担试验检测、监理、咨询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6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水土保持监理标段指“水保总监理工程师”)近十年内(若投标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不足十年,则投标单位以成立之日为查询起始时间即可,人员查询须查询近十年)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项目所在地(呼伦贝尔市境内)检察机关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地区,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
3.7投标人(事业单位不适用)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评标办法
4.1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4.2 本项目评标办法详见公告及附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网上在本项目公告附件(公告最下面)自行下载招标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人民币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应于
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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