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DJZB2017-240
1.招标条件
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湿法烟气脱硫装置除雾器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为自筹。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一标段: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新诚公司湿法烟气脱硫装置除雾器采购项目
(具体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二标段: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兴华公司湿法烟气脱硫装置除雾器采购项目
(具体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2.3 地点:长春市
2.4 供货期:按甲方要求。
2.5 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投标人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3投标人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明。(如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4产品质量及检验均执行国家标准。
3.5提供本企业(2014年-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3.6投标人须具有全额资金垫付能力,并须在报名时提供承诺书。
3.7提供生产商产品近三年(2014年-2016年)类似业绩至少一项。(报名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8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卖方负责运输、装卸,并承担其费用。
3.9投标人必须在长春市内设有储备仓库及库存。(提供仓库位置)
3.10生产商必须在东北地区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售后12小时内可到现场。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报名时需提供售后服务地点及电话)。
3.1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产品的供应、保障能力,并在3年内无任何经济纠纷、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3.12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和个人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9月04日至2017年09月08日(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