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8月22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9月11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光伏扶贫单晶硅光伏发电系统采购
更正事项、内容:
清原满族自治县光伏扶贫单晶硅光伏发电系统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LNMJ2017-0816)
原定2017年9月11日10时00分开标,无法按时开标,我们将开标时间定于2017年9月 15 日10时00分,工期变为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内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现改为投标前2日。第11条代理服务费现明确为:“1. 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费在清单中不单独列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费计算方法按辽价发[2003]91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取。
2.根据有关规定和委托方意见,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交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此费用。特此约定。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即为同意此约定。中标人代理费直接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3.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投标币种的金额乘以下表所列收费费率
计算。
4.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采购项目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5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 1.5万元
(500-100)万元×1.1%= 4.4万元
(1000-500)×0.8%= 4.0万元
(1000-5000)×0.5%=20万元
总计29.9万元。”
二、第12条付款方式现明确为:“按照施工进度付款,整体设备安装完付实际造价的60%,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付实际完成货款30 %,剩余10 %货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使用一年后无中标人责任和质量问题后付清。”
三、原文件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中
逆变器效率明确为:逆变器的欧洲效率不低于 97%(包含所有逆变器损耗)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