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格腾迪村、海尔堤村、兰巴库村、马克拉村、中兴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
1.招标条件
本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格腾迪村、海尔堤村、兰巴库村、马克拉村、中兴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已由鄂政字[2017]234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2.2建设规模及内容:诺敏镇吉格腾迪村、海尔堤村、兰巴库村、马克拉村、中兴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2.3工期要求:45天;
2.4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4761516.00元;
2.5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6标段划分:本工程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需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安全员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在2017年10月9日17:00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格腾迪村、海尔堤村、兰巴库村、马克拉村、中兴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 GC-2017-104 | ¥95000.00元 大写:玖万伍仟元整 | 单位名称:鄂伦春自治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 |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电汇或现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