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为3台套余热锅炉设备。主要包括三部分(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格书):
① 焚烧炉部分部件:含给料系统部分部件、炉排系统部分部件(漏渣斗及\落渣溜槽)、燃烧空气供给系统部分部件;
② 余热锅炉:含汽水系统、本体管道阀门及附件、锅炉安全排放系统管道及支架、烟道及下灰斗、浇筑保温部分部件、门孔类、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有关设备接口、本体就地仪表、控制设备接口、热工测量\调节\保护和控制元器件、余热锅炉吹灰装置、取样管\膨胀指示器和安装\调试\维护用专用工具等、专用工具、培训资料、备品备件等;
③ 钢结构:含焚烧炉、余热锅炉整体范围内钢结构、连接通道、平台、楼梯、锅炉间的跨接平台与通道、炉后观火平台、锅炉检修葫芦轨道支撑结构支架、附件;
④ 本次招标给水泵属于投标方供货范围。
2.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投标人所提供的余热锅炉设备应为国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是指相当于哈锅、上锅、东锅、无锡华光、杭锅或等同档次的品牌);
2)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企业,且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投标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标人应为所投余热锅炉设备的制造厂商或者得到了余热锅炉设备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唯一书面授权的代理商(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制造商的资格声明》与《制造商授权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4) 投标人或余热锅炉制造厂商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尚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应具有下述任意一项业绩,具体如下:
①具有30台套(含30台套)以上国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为机械炉排炉、单炉处理容量不小于750t/d)的配套余热锅炉的供货业绩,其中已投产业绩不少于10台套(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能反映单炉处理规模、处理方式等信息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和投产证明材料,若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材料未能反映上述信息,将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② 具有10台套(含10台套)以上国内装机容量350MW以上的9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配套余热锅炉的供货业绩,其中已投产业绩不少于5个(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能反映装机容量、锅炉等级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和投产证明材料,若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材料未能反映上述信息,将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6) 投标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每年营业收入均应在人民币6.5亿元(含)以上;(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 投标人须通过ISO质量保证体系(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应提供的设备和伴随服务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设备和伴随服务需求一览表”、第三章“技术规格”以及招标文件的其他相关部分。
4.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国定节、假日除外)每天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时(北京时间)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壹仟元(RMB1,000.00),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