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人及工程项目简介
招标货物用于招标人依法承建的河北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河北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由中国水电十五局第一工程公司承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新元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起点位于新乐郭村枢纽互通起点,起点桩号 K231+445,向西南经新乐、石家庄机场、正定高新区、终于正定拐角铺枢纽互通中心,终点位于正定拐角铺枢纽互通中心,桩号 K253+894,里程长度 22.449km。该项目拟由原来的双向四车道改建为双向六车道,分别从道路两侧各新增1道3.75m宽车道,路面宽度由原来的27m扩宽为34.5m。全线高速公路建设标准120km/小时。
三、招标范围
详细情况见下表。
供应 区域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吨) |
交货地点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供货 时间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混凝土外加剂 |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
1020 |
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招标方指定交货地点 |
1000.00 |
10000.00 |
按招标人现场需求供应 |
引气剂
|
100 |
||||||
合 计 |
1120 |
1000.00 |
10000.00 |
四、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五、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竞标方式,招标地点在陕西省西安市。
六、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年检合格,具有3条及以上聚羧酸系外加剂合成生产线,每年聚羧酸系外加剂成品5万吨及以上。具有招标货物生产供应经验的制造厂,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2.系“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会员单位,且系原产地主厂产品(分厂或联营厂不予考虑);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生产商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融资能力,提供经过审计的2015、2016年度财务报告。
4.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产品具有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2015、2016年度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5.近二年具有招标货物三个及以上省部级(含)以上工程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近二年内至少两条高速公路业绩,且累计供货量不少于300吨,无不良产品质量评价,无不良信誉及违约行为且保证及时优良的售后跟踪服务。
6. 近二年内有与中国电建系统单位或国务院国资委管辖的其他央企供应业绩或战略协议,应附供应合同或战略协议扫描件。
7.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近二年内无因自身履约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无骗取合同、欺诈等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以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8.投标人在区域内有完善的营销网络,具备履行本合同而必需的物流、仓储、供应保障能力。
9.提供近一年内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报告或公路工程甲级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申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投标人的注册和入库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前须通过合格供应商注册、审查,申请加入合格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和投标。未办妥合格供应商注册审查的投标人将无法下载、递交和开标。
2.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应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7日17:00前登录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以现金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一旦售出,不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