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 电动滤水器
设备数量:4台电动滤水器
(2)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质保等级QNC
(3)交货时间:
-
DDP现场交货
FCD+
参考时间
1号机组及共用设备
33
2021年3月25日
2号机组
43
2022年1月25日
交货地点:DDP交至漳州核电现场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
(2)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请投标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线注册,
(3)发售时间:2017年12月7日 12:00-12月13日11:00。
3.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7年1月8日9:00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含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必须是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的实体。
B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C具备相应的设计、设备制造/采购的合格资质。
D投标人应已实施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人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同时承担合同所规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招标人将通过检查、监督和监察的方式对投标人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检验。
E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G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联合体的中方成员应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联合体的外方成员在其所承担的技术方面担负全部责任,并保证性能。
无论在联合体协议中存在任何差异,联合体任何成员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都将视为联合体的行为或不作为。联合体中任何成员对合同的违背都将视为联合体对合同的违背。联合体中各成员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联合体协议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先未经招标人的书面同意,联合体的任何成员都不得改变联合体协议或者联合体的成员构成。
(4)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其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投标商务文件”附件1。
(5)技术转让
投标人如采用了引进或转让的技术设计和/或制造设备,应提供技术转让的协议书复印件。
5. 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文件证明下列情形的除外:
(1) 作为投标人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代为购买标书的;
(2) 购买标书的厂家在投标截止前因兼并、重组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化的。
6.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