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辽宁省高速公路沈四线、沈山线及沈阳三环沿线各服务区内超市商品(不含冷链运输及仓储)仓储及物流运输配送第三方承运服务商公开招标,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具体服务区名称及位置详见招标文件,且以招标人实际接收并逐步开展物流配送的服务区超市为准。
2.2招标范围:沿线各服务区超市所需商品的集中仓储服务及管理,由集中仓库运出并发往各服务区超市商品的物流运输配送卸载以及物流仓储系统规划、资源整合、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化等方面的物流仓储服务方案与实施。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服务周期:采取1+1固定服务周期与浮动服务周期相结合模式。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为固定服务周期,除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外,中标服务商将为招标人服务一年;固定服务周期满后,招标人将视中标服务商的综合服务情况,在原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延长服务周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另加具备《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货运服务;符合本项目服务所在地市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3.2近三年内具有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一项与本项目类似(食品类快速消费品行业或连锁超市企业仓储及配送)的单项合同额100万(含)以上服务业绩。
3.3投标人具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3A级及以上等级,且在全国范围内具备运营网点30个及以上或配送客户点150个及以上;具备国家税务总局评定2016年度纳税信用级别B级及以上。
3.4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两年(2015-2016年)财务报告,具有国家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独立开具抵扣11%税率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税率的仓储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5拟投入本项目配送承运车辆为具备车辆营运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车辆,并具备承运货物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物流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3.6拟投入的仓储库房为丙二类及以上等级。
3.7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被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取消在全国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没有被辽宁省交通厅取消辽宁省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辽宁省公路运输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且处于处罚期及“信用中国”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8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及仓储经营与管理等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3日(不含2018年1月1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