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FGJL-DLG2017069
一、招标条件
本长春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室外景观工程已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长高发改字[2010]39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且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长春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室外景观工程(二次)。
2.2工程规模:本工程总用地面积52.8万平方米,主要内容包括铺装、园林景观、土建等;其中铺装工程约97599.69㎡,其它园林景观工程约113229㎡,土建工程中围栏约1236m、挡土墙约1410m。
2.3招标范围:长春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室外景观工程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沥青道路和边石不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2.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5建设地点: 长春奥林匹克公园。
2.6计划工期:与甲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工程。
2.8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2016年)完成过至少一项类似工程业绩。财务状况良好,任何一年无亏损。
3.2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无在建工程,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或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建造师无在建承诺和网页版“空闲”状态截图。
3.3本次招标包括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须满足吉建招〔2017〕6号文件和吉建招〔2017〕9号文件规定(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应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建管〔2016〕50号文件、吉建管〔2016〕1号文件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8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