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营口电厂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境内,距营口市区63km,距盖县23km,距熊岳14.5km,现有2台单机容量为320MW和2台单机容量为600MW的火电机组。
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最南端,距营口市区约10公里,现有2台单机容量为330MW的火力发电机组。
营口仙人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滨海大道与南仙路交汇点的西南面,距沈阳市204公里,距大连市166公里,现有2台单机容量为50MW的燃煤空冷背压供热机组。
2.招标范围:
四厂2018年脱硫所需采购的石灰石。具体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并以中标单价和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供货期限、预计石灰石采购数量如下:
四厂年度石灰石预计消耗量统计表
单位 |
预计年度石灰石使用量(吨) |
供货期限 |
丹东电厂 |
23000 |
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 |
营口电厂 |
60000 |
2018年6月1日—2019年3月31日 |
营口热电厂 |
8000 |
2018年6月11日—2019年3月31日 |
仙人岛热电 |
5000 |
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 |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经销商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2.1.生产商:需提供经最新年检合格的《矿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有与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业石灰石运输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国家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所供石灰石的最新检验报告证明材料。
4.2.2.经销商:提供经最新年检合格的《矿石产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有与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业石灰石运输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并提供石灰石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代理等证明材料。各经销商均须提供石灰石来源证明材料,并参照对石灰石生产企业要求提供石灰石来源生产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3近五年至少二项火电厂、造纸厂等企业石灰石供应业绩(单个合同供货量不低于3000吨),并提供证明材料(附合同业绩扫描件,需含首页、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中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4.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5、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施工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6、未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且未有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不良记录。
4.7、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4.8、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4.10、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11、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不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并将最终导致被否决投标。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通过电子招投标模块进行投标人注册、报名、下载文件、网上投标、澄清等工作
5.4有意向的申请人可从2018年02月02日9:00起至2018年02月07日17:00止,登陆上传投标报名文件(含报名表、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矿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若为生产商)、《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若为生产商)、《矿石产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若为经销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与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业石灰石运输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扫描件、国家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对所供石灰石的最新检验报告证明材料扫描件、各经销商均须提供石灰石来源证明材料,并参照对石灰石生产企业要求提供石灰石来源生产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合同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投标人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5.5.出售招标文件的方式
5.5.1合格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可网上购买招标文件
5.5.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
5.5.5招标文件费:1026元/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