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发电厂2018年(凝结水处理、化学加药、水汽取样)系统、(启动锅炉岛、主厂房行车)设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点: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发电厂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二、本次招标标段情况:
序号 |
标段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主要技术参数 |
招标文件费用(元) |
|
1. |
2018-QD-SHDL-0000-1-0003-1/1 |
凝结水处理系统 |
1 |
批 |
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凝结水处理系统,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
1000 |
2. |
2018-QD-SHDL-0000-1-0003-1/2 |
化学加药系统 |
1 |
批 |
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化学加药系统,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
1000 |
3. |
2018-QD-SHDL-0000-1-0003-1/3 |
水汽取样系统 |
1 |
批 |
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水汽取样系统,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
1000 |
4. |
2018-QD-SHDL-0000-1-0003-1/4 |
启动锅炉岛设备 |
1 |
批 |
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示范工程项目启动锅炉岛设备,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
1000 |
5. |
2018-QD-SHDL-0000-1-0003-1/5 |
主厂房行车设备 |
1 |
批 |
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化学加药系统,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
1000 |
注:以上为项目需求参考,具体需求、数量及服务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序号 |
招标文件编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1. |
2018-QD-SHDL-0000-1-0003-1/1 |
凝结水处理系统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为制造商,应具有独立的设计、制造能力;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3.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同时具有ISO9001/ISO14001管理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对于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8.投标人应具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的凝结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9.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为国产设备且制造商能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产品为进口设备的,可接受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投标。 10.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0.1投标人必须至少5年内具备600MW超临界及以上机组配套凝结水精处理系统2个电厂业绩并成功运行超过两年,且已证明安全可靠,在近两年内未发生进水偏流、树脂跑漏、运行压差过高、设备部件受力或腐蚀损坏等严重设备事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用户证明等)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用户证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
2. |
2018-QD-SHDL-0000-1-0003-1/2 |
化学加药系统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为制造商,应具有独立的设计、制造能力;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3.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同时具有ISO9001/ISO14001管理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对于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8.投标人应具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的化学加药系统的设计、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9.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为国产设备且制造商能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产品为进口设备的,可接受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投标。 10.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0.1投标人应具有化学加药系统的设计、设备制造能力;投标人必须5年内至少具备2个600MW及以上机组配套化学加药系统,成功运行超过2年,且已证明安全可靠,未发生设备部件受力或腐蚀损坏等严重设备事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用户证明等)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用户证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
3. |
2018-QD-SHDL-0000-1-0003-1/3 |
水汽取样系统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为制造商,应具有独立的设计、制造能力;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3.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同时具有ISO9001/ISO14001管理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对于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8.投标人应具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的水汽取样系统的设计、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9.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为国产设备且制造商能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产品为进口设备的,可接受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投标。 10.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0.1投标人必须至少5年具备2个600MW及以上机组配套水汽取样系统,成功运行超过2年,且已证明安全可靠,未发生偷工减料、设备部件受力或腐蚀损坏等严重设备事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用户证明等)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用户证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
4. |
2018-QD-SHDL-0000-1-0003-1/4 |
启动锅炉岛设备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为制造商,应具有独立的设计、制造能力;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3.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同时具有ISO9001/ISO14001管理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对于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8.投标人应具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的启动锅炉岛的设计、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9.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为国产设备且制造商能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产品为进口设备的,可接受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投标。 10.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0.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10.2投标人应在近5年内具有两(2)个同类型400MW级燃机工程项目启动锅炉的业绩,以上业绩必须有至少2年及以上可靠运行的记录。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用户证明等)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用户证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
5. |
2018-QD-SHDL-0000-1-0003-1/5 |
主厂房行车设备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为制造商,应具有独立的设计、制造能力;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3.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同时具有ISO9001/ISO14001管理认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4.投标人对于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8.投标人应具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配套的主厂房行车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9.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为国产设备且制造商能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产品为进口设备的,可接受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投标。 10.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0.1投标人必须拥有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桥式起重机400T以上制造许可证。 10.2投标人近五年内应具有两(2)台及以上400T及以上等级桥式起重设备成功投运2年的业绩。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用户证明等)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用户证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及购买
(一)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招标文件价格
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招标文件价格详见《招标标段情况一览表》。招标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
(三)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在线发售,不接受来人现场购买。
1.购买招标文件
进行以下操作:1.网员登录→2.搜索公告→3.查看公告详细内容→4.选择参与标段,在线填写《购买文件申请表》→5.支付招标文件费用。详见网站操作说明\购买招标文件。
2.支付方式:银联在线支付。
3.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登录网员专区,在 “文件购买订单”处,选择“已购文件”找到需要下载的招标项目点击“文件下载”。详见网站操作说明\下载招标文件。
首次购买或未办理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网员专区,在“消息中心”发送消息“已成功购买招标文件,请发招标文件”,网站将发招标文件电子版至《购买文件申请表》填写的联系人邮箱。
六、其它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
七、截标/开标时间、地点
截标/开标时间:待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截标/开标地点:待定,具体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