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智能热网集中控制系统标段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
二、招标内容:内容简介。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标书费(元) |
CHDTDZ119/17-QT-0402 |
智能热网集中控制系统 |
3000 |
招标内容:投标方完成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智能热网集中控制系统的详细方案设计、系统集成、设备供货、安装、组态、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联调、直到正常交付使用。
本此招标包括以下子系统工程:#1、#3中继泵站控制系统、设备(PLC/DCS),热网首站远程站、盾构隧道远程站控制设备,换热站“一站一日一曲线”系统;室温采集系统、分户、分单元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操作员站等。详见技术规范书。
五、招标工程总体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内容: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始于灵武电厂,管道穿越黄河后,经过永宁、望远至银川市六盘山路,沿途分流给永宁县、望远镇。本次招标为智能热网集中控制系统采购工作。
(二)前期工作进展、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准备工作情况:本招标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六、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七、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需另行公告)。
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三)主要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专用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投标方产品必须具备SIL2及以上功能安全认证;
(3)投标方必须具备CMMI2及以上资格认证;
3、业绩要求
开标日前三年投标方至少完成3个集中供热工程热网控制系统集成项目投运业绩(单项合同供热面积不少于500万平米或单项合同换热站数量不少于30座)或10台3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控制系统投运业绩。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与合同业绩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并注明。投标人将符合资格后审的合同原件(列清密封合同数量明细,并写清寄回详细地址)独立密封,并与正本投标文件密封在一起,如未提供,视为合同业绩无效。
4、通用资质要求
(1)具有在投标截止日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方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②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③投标人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④近三年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⑤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安全质量要求。投标人(包括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
②自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5)财务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提供2014、2015、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招标人不接受连续3年亏损的投标人。
(6)本次招标不接受国产品牌代理商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合同价格及明细、合同签字盖章页、联系方式等)等,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无效。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一旦发现虚假文件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1.时间:2018年02月26日~2018年03月06日17:00
3.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02月 26日~2018年03月06日17 时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