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0.4kV开关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0.4kV开关柜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期工程为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的北延工程,线路起于一期工程终点站洨河大道站(不含),沿秦岭大街、新城大道(北京南大街)敷设,至终点站东洋站。线路串联了会展中心、新的市级行政中心,园博园等大型客流点。线路全长约13.418km,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8座,其中换乘站2座(分别为行政中心站与规划远期延伸的4号线换乘,天元湖站与2号线换乘),平均站间距为1.714km,最大站间距3609m,为东庄站至会展中心站。设停车场1处,为南牛停车场,位于新城大道与新疆西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规划用地面积约20公顷,与1号线一期共用西兆通车辆段和综合基地。全网共用的控制中心位于长江大道与秦岭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地块。本线初、近、远期均采用A型车6辆编组形式。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的设计年限为:初期为2023年;近期为2030年;远期为2045年。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采用110kV/35kV两级电压集中供电方式,中压供电网络采用牵引和动力照明混合供电网络,全线共设6座牵引变电所(含南牛停车场牵引变电所),均与降压变电所合建为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每座车站及停车场皆设降压变电所(或与牵引变电所组成混合变电所)向各种用电设备供电,全线共设置3座降压变电所和4座跟随式降压变电所(含南牛停车场跟随式降压变电所)。中压供电网络采用35kV牵引供电和动力照明供电混合网络,牵引网采用1500V架空接触网授电,走行轨回流方式。
2.2 建设地点
石家庄市。
2.3 招标范围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西庄站、东庄站、1号风井、2号风井、会展中心站、行政中心站、园博园站、天元湖站、东上泽站、3号风井、东洋站、南牛停车场所有混合所和降压所的AC0.4kV开关柜(含以太网交换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的供货以及安装督导等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用户需求书”)。
2.4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2.5 交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招标人仓库或工地),投标人负责卸货。
2.6 交货期
暂定2018年8月~2019年4月30日,具体时间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需求进行确定。
2.7 质保期
质保期自试运营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
2.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用户需求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产品的设备制造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1.2 投标人必须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3投标产品(同型号AC0.4kV开关柜)具有第三方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报告中的受检单位或生产厂家须为投标人)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如为非中文版本,则还须提供中文翻译)。
3.2 财务要求:
3.2.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
3.3.1 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今,所投产品(同型号AC0.4kV开关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接受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至少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已试运营或运营或投入使用的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及业主出具的试运营或运营或投入使用证明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4 其他要求
3.4.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3.4.2 如投标人为授权制造商,则须提供投标产品原始制造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投标授权书,同一品牌只允许一家制造商参与本次投标。
3.4.3下列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3.4.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及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11 时 30分,下午 14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