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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云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一批) 设备采购一标段澄清修改文件

   日期:2018-04-19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各投标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3、网板式细格栅除污机成套设备》之3.2资料提交的(1

各投标

1.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3、网板式细格栅除污机成套设备》之“3.2资料提交”的“(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2.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4、离心鼓风机》之“4.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修改为“4.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下列资料(但不限于此)”。

3.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6、链板式刮砂机》之“6.2 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交a、b、d、h资料)”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a、b、d、h资料(但不限于此)”。

4.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7、电动旋转撇渣管》之“7.2 资料提交”的“承包商应提交下列资料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a、b、d、e资料)”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b、d、e资料(但不限于此)”。

5.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8、输砂泵》之“8.2 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a、d、g的资料)”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d、g资料(但不限于此)”。

6.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9、砂水分离器》之“9.2 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a,d,g的资料)”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d、g资料(但不限于此)”。

7.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0、罗茨鼓风机》之“10.2 资料提交”的“承包商应提供下列资料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文件应提交a. c. f. g 等资料)”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 c. f. g 资料(但不限于此)”。

8.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1、橡胶膜微孔曝气系统》之“11.4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1)(2)(4)(5)(6)(8)(9)资料”澄清修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1)(2)(4)(5)(6)(8)(9)资料(但不限于此)”。

9.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4、二氧化氯复合消毒剂发生器》之“14.2资料提交”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的资料(但不限于此)”。

10.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5、污泥浓缩脱水离心机》之“15.2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的资料(但不限于此)”。

12.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6、周边传动刮泥机》之“16.2资料提交”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的资料(但不限于此)”。

13.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7、悬挂式中心传动浓缩刮泥机及配套设备》之“17.2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14.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8、快速混合搅拌器》之“18.2资料提交”的“投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以下资料”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的资料(但不限于此)”。

15.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19、慢速搅拌器(絮凝反应搅拌器)》之“19.2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16.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20、流砂过滤系统成套设备》之“20.2资料提交”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17.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21、混凝剂(PAC)投加系统》之“21.2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18.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22、助凝剂(PAM)投加系统》之“22.2资料提交”的“承包商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19.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23、污泥螺杆泵》之“23.2资料提交”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20.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26、污泥堆肥处理装置》之“26.2资料提交”的“(1)承包商必须提交以下资料(投标文件中应提供a、b、i、k资料),但不限于此”修改为“(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b、i、k资料(但不限于此)”。

21.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28、电(手)动铸铁闸门》之“28.2资料提交”的“(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须提交以下资料”修改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22.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本项目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中《31、电动垂直式调节堰门》之“31.2资料提交”的“(1)承包商应提交下列资料(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a、c、e资料)”修改为“(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a、c、e资料(但不限于此)”。

2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1.11.4最高偏差项数:35项(项数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同一产品同一内容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就该条款“同一产品”的认定澄清如下:按《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三、本项目采购清单》是否有单独“序号”判定,在《三、本项目采购清单》中有相同“名称”但有单独“序号”的产品为非“同一产品”(举例:如《三、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序号12.1和序号12.2的产品为非“同一产品”、序号28.8和序号28.9的产品为非“同一产品”),同一产品同一内容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

 

因本次招标澄清修改内容并不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均不变。各投标人若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在24小时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否则,我公司将认定投标人认可上述条款。

 

招 标 

地    

联 系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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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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