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 、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