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沐川县茨竹乡龙拖坝堆场1万吨细砂转让 |
| 标的名称: | 乐山市沐川县茨竹乡龙拖坝堆场1万吨细砂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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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2269 | 挂牌价格(万元): | 0.00605 | |||
| 价格说明: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6-06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6-17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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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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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00605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66号清华瓷厂宿舍楼)签订《砂石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1万吨计算。 四、成交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按成交单价×1万吨收取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转运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砂石转让合同》要求完成转运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转运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转运保证金且转、受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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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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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砂石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资产,以堆料场内的地磅进行计量称重。 三、标的转运方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涉及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协调解决。在标的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四、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转让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堆放现场指派专人与受让方进行标的移交,受让方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转让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标的出场后由受让方自行寻找堆放场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成交后,受让方应在标的移交次日起10天内完成转运工作,若受让方未按约定的转运时间完成标的转运工作,到期后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转让合同》并收回剩余标的物另行处置,且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转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若遇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转运工作,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可自行协商延长转运时间,但受让方应从约定完成转运截止日次日起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堆放费,转让方有权在转运保证金中滚动扣除场地堆放费,如转让方在转运保证金中冲抵了受让方应交款项的,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转运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砂石转让合同》,收回剩余标的,且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和剩余转运保证金。 七、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全部转运完成后,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书面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结算,标的移交至1万吨即告交易结束。 九、转让方可为受让方转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转运过程中和现场的用水、用电、用料等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受让方应严格遵守省、市、区环保卫生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清洗车身、覆盖篷布,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抛洒遗漏问题,及时清扫场地和路面。 十一、受让方进入标的现场开展转运时,须同时配备1-2名工作人员协助转让方在现场对转运车辆进行调度安排,受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转让方管理规定,服从转让方及其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调度,自行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管理。运输车辆等在指定位置停放,受让方转运工作涉及的其它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十二、受让方在标的移交次日起5日内未开展转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和转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砂石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四、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转运工作暂停或中止,受让方无法及时完成转运工作的,受让方须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受让方转转运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十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六、成交后,转让方按照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七、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砂石转让合同》(样本)。 十九、查看标的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18383338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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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15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6-17 16:00:00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订《砂石转让合同》后转为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砂石转让合同》; 8.《砂石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或转运保证金;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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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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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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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241040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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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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