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雅安市雨城区周公山竹编博览馆(会议中心)废旧资产处置 |
| 标的名称: | 雅安市雨城区周公山竹编博览馆(会议中心)废旧资产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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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2272 | 挂牌价格(万元): | 0.2328 | |||
| 价格说明: | 含税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6-06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6-17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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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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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四川鼎证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雅安市西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6-02 |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5-30 | |||||||||||||||||||||||||||||||||||||||||||||||||||||||||||||
| 评估报告文号 | 川鼎证资评【2020】第5-18号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2328 pu007 | |||||||||||||||||||||||||||||||||||||||||||||||||||||||||||||
| 账面净值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备注 | 包含拆除费用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2328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三、《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前),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标的物拆除、搬迁、清场工作,以场地达到净地方式移交给转让方且结清资产转让价款后,转让方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且转、受双方结清交易价款后,《交易合同》终止。若受让方未按时或放弃签订合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在交易保证金中定额扣除交易服务费2.5万元,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因本次转让标的无法计算出总量,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前)支付首期预付款50万元(注:受让方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作为预付款,需受让方另行支付)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西南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首期预付款以及转让方划款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预付款全额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当搬离的标的价值达到预付款额度80%时,则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继续向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交纳第二期预付款(后续每期预付款金额与首期预付款金额一致),以此类推,直至搬离完毕。 (2)转让方每次来函划转预付款时,西南联交所按照划转金额×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滚动扣除受让方预缴服务费。(备注:滚动扣除后交易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抵扣受让方预缴服务费的,受让方应重新补足,西南联交所将在确认预缴服务费足额后向转让方划转预付款,以此类推,直至搬离完毕。) (3)搬离完毕后转、受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最终运输总量,结算总价款按照受让方最终搬运的总量计算,即成交单价×实际搬运总量,搬运总量经转、受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数量为准。若受让方已支付的价款(每期预付款总和)不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受让方已支付的预付款总和超出实际结算总价款的,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全额无息退还到受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收受让方最终实际交易服务费后仍有余额,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4)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支付保证金以及价款的,视为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交纳的预付款、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按实际搬运量结算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若转让方收到的上述预付款仍不足以补足受让方未付清的价款部分,受让方仍然承担补足价款的义务。 五、西南联交所凭转、受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成交金额结算最终实际交易服务费,若预收交易服务费大于实际交易服务费,多出部分由西南联交所按照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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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且要具备钢结构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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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本次转让标的以四川鼎证资产房地产土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鼎证资评【2020】第5-18号)为参考依据,按现状处置,具体以实际过磅重量结算。 二、本次处置为受让方自行拆除及装运,处置资产不存在担保、租赁、抵押。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探,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有疑问,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向转让方提出。受让成功后现场按资产现状进行交付,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瑕疵及公告内容,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四、意向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出具安全施工方案,保险,承诺等。 五、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标的的拆除、装卸、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渣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在此过程中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六、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在拆除、装卸、搬迁过程中需满足政府对消防、环境、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在拆除时,需受让方张贴安民告示,提醒过路行人、车辆注意安全,若受让方在拆除、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由受让方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意向受让方须要具备钢结构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承担在拆除、运输及清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责任,同时要保证转让方的建筑物不能受到损坏,一旦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要对转让方进行经济赔偿。 八、本次处置项目转让方可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受让方进场拆除建筑、设备、设施前,需出示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许可要求后方可进场拆除,所需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受让方须在15个日历天内(以实际交付标的时间开始计算工期)完成全部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并以场地达到净地方式移交给转让方。(净地是指拆除现有的建筑物并清理完建筑拉圾,若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非需拆除物的,需自行跟转让方协调赔偿事宜。)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按交易价款的3‰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 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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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则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若不足以冲抵服务费用,则由受让方补足。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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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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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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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5-232015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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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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