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陈头岗停车场场站的废旧钢板处置 (第二批) |
| 标的名称: | 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陈头岗停车场场站的废旧钢板处置 (第二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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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2290 | 挂牌价格(万元): | 0.7102 | |||
| 价格说明: | 本次按照报废钢板与(旧)热轧板两类资产单价之和(即3208元/吨+3894元/吨=7102元/吨)作为本次挂牌转让底价。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6-09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6-22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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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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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2-22 |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9-09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1]第030067号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7102 pu007 | |||||||||||||||||||||||||||||||||||||||||||||||||||||||||||||
| 账面净值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备注 | 1、标的对应评估价为报废钢板与(旧)热轧板两类资产单价之和(即3208元/吨+3894元/吨=7102元/吨)。 2、评估单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7102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安全协议》。若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受让本次处置的资产,其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处置,由转让方书面告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来函后扣除5万元(因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因本次处置资产无法计算出总量,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300万元预付款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钢材清运按成交单价计算得出的总额从上述预付款中滚动扣除(备注:滚动扣除后预付款余额等于或小于50万元时,受让方应重新补足预付款至5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所有转让资产清运完毕。
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清运钢材前)受让方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并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出具履约保证金到账证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资产清运工作并结清全部的转让价款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凭转让方出具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函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若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凭转让方来函将履约保证金直接划转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并由转让方按照 《产权交易合同》和《安全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四、待受让方全部资产交付清运完毕后,西南联交所凭转、受让双方共同确认的重量及交易成交总价进行价款结算,并以此成交总价为基数按约定的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其中,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若交易保证金和预付款冲抵成交价款后有剩余,则预付款与交易保证金合并计算,剩余部分原渠道退还。转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按其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五、受让方违反上述一、二、三、四条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交纳的部分预付款不予退还,由西南联交所扣除相关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履约保证金约定的方式执行。
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转受双方交易价款结算完毕并确认已收到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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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时需交纳交易保证金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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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报废的废旧钢板【报废钢板和(旧)热轧板两类,其中报废钢板指存在严重弯曲、变形、破损等形态的钢板,部分钢板表面残留有些许混凝土或砂浆等现场施工材料或存在局部、轻微弯曲变形等情况按照(旧)热轧板归类】。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阅。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存放地查看资产分类及存放现状。成交后,具体以转让方分类按资产现状进行交接和过磅。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进行资产交付,且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二、本次处置资产因现存状态原因,评估公司无法取得每类单项资产的总重量,故以每类单项资产的单价进行了评估。 其中:报废钢板评估单价为3208元/吨,(旧)热轧板评估单价为3894元/吨。本次按照报废钢板与(旧)热轧板两类资产单价之和(即3208元/吨+3894元/吨=7102元/吨)作为本次挂牌转让底价。
三、本次资产处置后成交总价的确定方式:
1.单项资产成交价的确定:
(1)单项资产溢价率=(挂牌成交价-挂牌转让底价)÷挂牌底价×100%;
(2)单项资产的成交单价=单项资产挂牌单价×(1+溢价率)
(3)单项资产成交总价=单项成交单价×单项物资实际重量。
2.本次废旧资产处置最终成交总价为两类单项资产成交总价的总和 [即:最终成交总价=报废钢板成交总价+(旧)热轧板成交总价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最终成交总价结算交易价款,并按照最终成交总价为基数计算交易服务费。
四、本次处置的资产不存在担保、租赁、抵押。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拆卸、过磅、装车、搬离运输、清场等工作,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拆卸、过磅(包含二次复磅)、装车、搬离运输、清场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资产运输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申报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钢材转运所需运输车辆、起重机械、道路协调以及钢材过磅所需计量仪器等均由受让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作业过程中转让方有权指定或更换地磅计量站点,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如转让方认为有复磅必要的,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开展复磅工作,复磅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做任何补偿。钢材过磅所需计量仪器需在有效检验期内,并经转让方核实后实施;
3、施工现场需做好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受让方自进场施工之日起,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处置受让标的,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自行办理,涉及的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以上事项产生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转让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七、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从交纳了首次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方通知进场进行交付。
自受让方首次进场之日起需在20日内完成资产的交付和搬运、运输、清场等工作。受让方须配备足够的转运设备及装卸人员,若超过运输期限(因天气原因和现场施工原因导致转运工作受阻的转运日期相应顺延),受让方延期继续装运的,则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三/天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天数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未完成拆卸、过磅、搬离、运输、清场等事项,转让方有权另行组织交易标的的拆卸、过磅、搬离、运输、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价,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分类、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度、性能、现场杂物清理、道路平整、现场过磅、转运作业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瑕疵及公告内容,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九、本次处置的资产为废旧钢材,受让方仅可作为废旧钢材回收,根据国家废旧钢材回收的相关规定作出废旧回收的相关处理和使用,以上信息所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最终成交后受让方如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其进行再次出让或组装翻新再次投入使用等发生任何的安全事故与转让方无关,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事宜。
十、本次资产处置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涉及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其他事宜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安全协议书》。
十二、本次挂牌价为含税价,转让成功后,转让方按照国家相关现行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加盖公章确认的开票信息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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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50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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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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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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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罗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614736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晏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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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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