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闲置20台起重机资产转让 |
| 标的名称: | 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闲置20台起重机资产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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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2SC1002322 | 挂牌价格(万元): | 133.1665 | |||
| 价格说明: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6-16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6-29 | |||||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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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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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4-20 |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1-30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衡安信〔2022〕资评51028号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133.1665 万元 | |||||||||||||||||||||||||||||||||||||||||||||||||||||||||||||
| 账面净值 | 48.345617 | |||||||||||||||||||||||||||||||||||||||||||||||||||||||||||||
| 备注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33.1665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鉴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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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起重机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生产许可证;若无起重机备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生产许可证资质的企业,受让方在拆除设备后出厂前需对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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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根据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衡安信〔2022〕资评51028号中特别事项说明: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经委托人(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介绍因评估对象购置年限较长,设备的购置发票及合同未找到,故委托人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批次处置资产的发票、合同等资料,对此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出具了《权属说明》,承诺该次委估资产属于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所有。 2.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因产权持有人为一般纳税人,本次对起重机的评估不考虑增值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本次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 3.未考虑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处置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评估对象交易所涉及到的所有税费,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应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据实征收,并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税额在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作考虑。在评估目的实现时,所有税费应以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数字为准。 二、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处置资产为成都普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20台起重机,以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衡安信〔2022〕资评51028号)评估明细表为参考,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二)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成交价总价平均分摊在20台设备中的对应税率,其中12台为3%普通增值税发票,8台为13%专用增值税发票。交付地点为: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CB车间厂房内。 (三)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意向受让方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起重机备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生产许可证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若无起重机备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生产许可证资质的,须提供在拆除设备后出厂前需对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受让方未现场勘查成交后不得对实物提起任何异议。 看货联系人:周剑? ?电话:18383111244 (四)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切割、装卸、运输、环保、安全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悉知转让方拟订的《交易合同》并接受其中条款。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该保证金待完成拆除、搬迁、清场等施工作业且无安全事故、无争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六)受让方将交易价款在一次性转入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交易标的物从转让方拆卸、运离,交易标的物的拆卸、运输和重新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七)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区域须无条件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规定,需单独签署“安全协议及告知书”受让方在拆卸(运输)作业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转让设备的拆装、动火、吊装、高空、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装卸运输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人工、装卸等)和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八)标的管道和设备、设施内可能存有相关危险化学品,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 (九)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受让方对作业活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进场施工前,双方应组织对现场进行查勘,制定详尽的施工方案,确定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涉及动火、高空、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需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好完善的安全防控措施,经转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作业。 (十一)受让方进场准备、装运连续总工期为30个工作日,约定的标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物负保管义务,转让标的物所可能涉及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十三)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或恢复。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四)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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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6-29 16:00:00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且收到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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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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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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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唐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70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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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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