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中国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清单。 |
| (六)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七)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格式请见附件。 |
| (八)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资质(CS4级或以上)、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二级或以上)、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一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027001资质。 |
| (九)所投产品具备有效的产品销售许可(或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
| (十)原厂商直接参与或授权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须具有原厂出具的服务承诺函。 |
| (十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 (十二)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