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应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具有支撑合同/项目履约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index.html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在中国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 /)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记录。 |
| (五)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六)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七)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法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 )、同一法人(总公司、集团)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 |
| (八)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 (九)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项目全过程中登录,报名、下载/递交相关文件等环节存在IP 采购人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
| (十)供应商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 |
| (十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十二)供应商需要具有3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应用虚拟化系统部署、维护案例。案例需满足:一、案例须基于 Citrix XenApp (应用虚拟化模式) 的部署实施或运行维护项目。二、案例系统对应的生产环境接入用户数 ≥ 100 人。三、案例对应虚拟化环境中,CITRIX发布的业务虚拟机≥ 80 台,或底层物理宿主机节点 ≥ 10 台。(提供合同关键页,并标记出公告要求的关键内容) |
| (十三)供应商须具备为本项目配备″具有CITRIX(思杰)原厂认证CITRIX软件的认证工程师”的能力,拟投入人员应包含中级认证(CCE认证)1人及以上,初级认证(CCA认证)2人及以上,并提供认证证书及对应人员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
|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