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应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支撑合同/项目履约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在中国 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记录。 |
| (六)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八)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法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 )、同一法人(总公司、集团)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 |
| (九)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项目全过程中登录,报名、下载/递交相关文件等环节存在IP 采购人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
| (十)供应商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 |
| (十一)供应商具有外事管理类系统或证照管理类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代理商。 |
| (十二)供应商应具备实现项目目标的研发能力,具备云计算、微服务、大数据和 AI 等技术平台的技术研发能力和规划设计能力,支持研发、运维和运营一体化全过程。 |
| (十三)供应商应至少提供 2 个,近五年内(自 2021 年 1 月 1 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因公出入境管理相关的开发实施或运维案例。 |
| (十四)供应商承诺项目配置与人员社保:配备固定专属团队(项目经理、架构师、产品经理各 1 名,开发测试运维不少于 6 人),并提供对应人员身份证及 2025 年 5 月 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材料作为有效证明文件,代缴需额外提供代理材料,材料不合格人员不予认定。 |
| (十五)供应商可在北京、杭州驻场,提供 7×24 小时应急响应。 |
| (十六)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 (十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