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27-2028年财务辅助业务等框架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CG070002200239006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南2027-2028年财务辅助业务等框架公开招标项目,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述:标包1-1:本项目是根据省级财务集约工作要求,集中处理财务票据及整理会计档案,主要工作内容对财务票据进行粘贴、初审、扫描,将纸质凭证装订、组卷、装盒等归档管理。
标包2-1:本项目是根据往来管理工作要求,聘请具有相关能力的单位为海南本部及各 提供往来款项清账及数据动态维护服务。
2.2招标范围:
一、标包1-1:
本项目是集中处理财务票据及整理会计档案,主要工作内容对财务票据进行粘贴、初审、扫描,将纸质凭证装订、组卷、装盒等归档管理,以及协助完成其它财务辅助性、临时支撑性工作,详见技术规范书。
二、标包2-1:
1.负责开展海南电网公司本部及25家 日常往来平台合同、项目业务数据维护,根据司库系统取数时间要求协助完善关键业务数据;
2.负责开展海南电网公司本部及25家 往来平台清账工作,每月3日前根据司库系统取数时间要求完成上月清账工作,清账方数据应清全清、挂账方负数数据应清尽清,同时协助校验清账准确性及科目余额是否与科目汇总表一致,对于无法清账的异常数据协助梳理原因;
3.负责按月进行海南电网公司本部及25家 往来台账数据维护,科目余额、往来单位余额等需与科目汇总表保持一致;
4.负责按月进行往来清理情况台账更新,跟踪海南电网公司本部清理质保金及应付款项进度;
5.协助开展海南电网公司本部及25家 内部往来、上级拨入对账工作,跟踪差异处理情况;
6.负责开展期初会计科目数据迁移工作;
7.协助完成其他交办的其他会计辅助性工作。
详见技术规范书。。
2.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海南省。
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5招标分类:框架
框架招标有效期:
标包1-1: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标包2-1: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如本框架合同履行期届满时该项目新一年度的中标结果尚未出现,则本框架合同的履行期限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延期至与新的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框架合同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6标的物清单及分包情况: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包编号 | 标包名称 | 预计采购金额(万元)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服务期 | 是否特殊包 | 投标保证金 | 备注 |
| 1 | 2027-2028年财务辅助业务 | 1-1 | 2027-2028年财务辅助业务 | 1001.448085 | 设置单价最高限价,详见《分项报价表》 | 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 否 | 不收取 | / |
| 2 | 2026-2028年往来款项清账与数据动态维护服务 | 2-1 | 2026-2028年往来款项清账与数据动态维护服务 | 159.552 | 设置单价最高限价,详见《分项报价表》 | 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 否 | / |
注:
1.报价方式:固定金额报单价。
2.本项目设最高限价(即单价最高限价,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最高限价(含本身)以下进行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3.合同签订方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各标包中标人根据对应标包预计采购金额与签订暂定价框架合同,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订单合同(或项目确认单、派工单等)。
4.结算方式:
(1)标包1-1:单价包干。根据中标人在各服务区域所派出人数,依据《分项报价表》中的各项中标服务费单价按月进行结算。每月结算金额= [(《分项报价表》中的中标单价-年终补贴)×人数×费用结算系数],费用结算系数由月度考核确定,详见技术规范书″供应商考核要求”。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采购金额,如在服务期内结算总金额达到预计采购金额,则终止合同。
(2)标包2-1:单价包干。根据实际进度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实际使用人数×实际使用月份×《分项报价表》中的对应中标单价×结算比例(从第二次支付进度款时,结算比例由供应商服务评价结果确认,详见技术规范书″供应商考核要求”)。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对应标包的预计采购金额,如在框架招标有效期内某标包结算金额达到对应标包预计采购金额,则终止合同。
5.框架招标结果适用范围:海南电网公司及所属各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 通用资格要求 | |
| 序号 | 内容 |
| 1 | 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在( 异议递交 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在开标结果确认期间内通过()按要求提交。 9.2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通过(),按以下步骤进入″三公”信箱提交投诉资料:首页→″三公”信箱。 投诉主体、时间、形式内容等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应当是供应链业务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就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开标及评审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示公告注明的异议渠道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异议。 (4)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有效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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