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受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运行维护期。
1.2.9业绩认定原则: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满足1.2.10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和由最终用户签署的用户证明(需含供货名称、投运时间及供货单位名称);投标人可参考附录中提供的模板填写。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关于投运时间的认定是以用户证明中写明的本设备的投运时间为准,业绩起止时间的认定为投运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日。
1.2.10 资质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资质及业绩、人员要求
${资质及业绩要求表}
1.2.11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石嘴山有限公司#1-#4机组及石嘴山一发#1-2机组、生产区域范围,包括汽机专业区域、锅炉专业区域、输煤专业、电除专业辅网区域以及其余生产区域设备设施及厂房内外、行政楼、生产楼、综合办公楼、检修楼等的卫生保洁服务等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要求总报价为(一年)。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09:00整到 2017年02月13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