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山东济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2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具有连续生产业绩(14、15、16年每年至少1个),须提供合同及交货证明(交货证明必须与合同对应);
1.2.3 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存续期内的独立的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 具备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投标人2015年营业额须大于2亿元人民币。
投标人2016年1月-12月交货100套及以上业绩(提供合同及对应的交货证明,否则为无效业绩)。
1.2.4 上岗焊工必须持有经省、市级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签发的压力容器与工作相适应的上岗证。
1.2.5 无;
1.2.6 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相应的有效的认证证书。
1.2.7 投标设备必须满足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最低要求,必须提供技术性能保证值和带星号(“☆”)的技术参数的技术证明资料。
1.2.8 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地响应
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 塔筒不得分包、转让,投标人的分包商(包括国内非关键的配套部件)需经招标人确认并且必须是制造企业(标准件或低价的小部件除外),必须已与150套及以上类似投标型号的风机塔筒及基础环的定型的产品配套,并成功投入商业运行的业绩。投标人的分包商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认证证书。
1.2.10 无。
1.2.11 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因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的行为、必须不在被禁止投标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相同或相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没有被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履约中违背本章第1.2.10条的规定。
1.7 出售
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4月12日 09:00整到 2017年04月19日 16:00整(北京时间))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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